遺體火化爐申請使用原則

  1. 使用火化爐,依所申請排定時段進爐為原則。
  2. 逾申請進爐時段到場者,由現場櫃檯人員依到場順序編號補位進爐。其原申請時段之空缺,由現場補位者依補位編號順序進爐。
  3. 較原申請時段提前到場者〈含加班爐〉,得向現場櫃檯人員提出依到場順序編號補位進爐。原申請時段所遺之空缺,則由現場補位者依補位編號順序進爐。
  4. 空爐時間無法達80分鐘以上者,為免影響下一時段使用者之權益,不開放補位者使用。(但屬胎兒、兒童、撿骨火化等,火化時間較短者,不在此限。
  5. 現場進爐順序,經現場櫃台人員或技術員說明後,如仍有疑義者,得洽詢承辦課員或主管。(02)8732-9686 分機:29753、(02)8732-9686 分機:29792。
  6. 火化進爐、撿骨、封罐均不得收受紅包,以免觸犯刑法及貪汙治罪條例行賄罪規定。若有本處員工藉機刁難或索賄情形,一經檢舉告發,查證屬實,將受開除之最嚴厲處分。(02)8732-9686 分機:29695
  7. 如申請之火化爐時段為星期日或其他假日,至遲請於前1上班日至本處第一、二館服務中心取得火化許可證,方可進行火化作業。
  8. 本處第一、二館服務中心服務時間,每週一至週六,上午8時至下午4時,中午不休息。火化場不受理現場訂爐或列印火化許可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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